四川乐山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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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进行公示。一、收费依据: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号)。二、收费标准和范围:(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 元。(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元计征(不足* 立方米的按*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元计征(不足*立方米的按*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收费主体: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上述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 知(川发改价格〔****〕***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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