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湛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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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湛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送审注释稿)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说明】本条是关于办法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if !supportLists]--一、!--[endif]--【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说明】本条是关于通知适用范围的规定和适用对象的定义。!--[if !supportLists]--二、!--[endif]--【名称解释】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说明】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设定。!--[if !supportLists]--三、!--[endif]--【名称解释】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说明】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设定。!--[if !supportLists]--四、!--[endif]--【从业资质】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我省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在相应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说明】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和《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五条“检测单位依法取得我省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应检测业务”设定。!--[if !supportLists]--五、!--[endif]--【监管主体及范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湛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实施湛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设定。!--[if !supportLists]--六、!--[endif]--【监督管理】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检测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设定。七、【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具备《湛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条件》(详见附件)的表一中*项检测项目能力条件、表二中任意**项及以上检测项目能力条件、表三中任意*个类型及以上检测项目能力条件的,方可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办理时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检测机构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近*个月的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近*个月的社保证明;(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统一管理。建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将所有的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项目数据等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逐步实现与省级检测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接。”设定。八、【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检测机构试验办公场所核查。经审查确认检测机构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拒绝与监管系统的连接。同意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统一管理。建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将所有的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项目数据等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逐步实现与省级检测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接。”和第三条“加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后检测行为过程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力度,重点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能力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不足、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和未按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检测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设定。九、【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后,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日内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有关信息。【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设定。十、【监督管理】市质监站每年对已连接监管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设定。十一、【监督管理】市质监站经检查发现检测机构不符合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检测机构不得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设定。十二、【监督管理】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保持连接,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及时进行传输报送。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连接或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被市质监站切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设定。十三、【监督管理】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测业务。【说明】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定。十四、【监督管理】各检测机构在接受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应主动核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进行检测。【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设定。十五、【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原则上必须独自承揽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不得只承揽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检测项目或专项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应将同一单位工程见证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进行肢解委托。【说明】本条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设定。十六、【监督管理】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不得向被检测工程的相关单位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设备。【说明】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设定。十七、【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将检测方案报工程项目所属辖区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检测机构进入施工现场检测前,将检测信息推送至检测监管系统,并告知辖区质量监督部门到现场抽查。【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设定。十八、【监督管理】检测机构进行的力学性能试验、地基基础平板荷载试验、基桩静载、高、低应变试验项目,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并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试验数据实时上传,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实时上传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出具有关书面报告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其中地基基础平板荷载试验和基桩静载、高、低应变试验项目如因野外作业遇网络信号不良导致数据不能实时上传的,经报市质监站确认后,自行保存数据,待有条件后再上传。【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四条“(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检测监管平台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设备、人员和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检测机构应实现钢筋、混凝土、水泥、砌体材料等的力学性能指标,以及地基基础压板试验、基桩静载和高低应变试验等现场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检测监管平台,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设定。十九、【监督管理】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二)全面推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未植入芯片的混凝土试块,检测单位一律不予接收;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备实时读写芯片采集上传后获取唯一防伪标识才能作为工程验收技术资料。(三)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学性能试验、地基基础平板荷载试验、基桩静载、高、低应变试验项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四)检测机构在打印检测报告前,检测报告内容应当传输报送至监管系统,获取监管系统唯一标识码后,方能出具检测报告。涉及混凝土钻芯检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委托其它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芯样试验,混凝土芯样试验应按力学性能试验项目要求自动采集、上传到监管系统,获取监管系统标识码。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联网,因网络故障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质监站。【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四条第(二)款设定的具体系统连接措施。二十、【监督管理】检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提交给监管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四条第(二)款设定的具体系统连接措施。二十一、【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说明】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设定。二十二、【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说明】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设定。二十三、【行政保障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监督抽检由其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受委托检测机构须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监督抽检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抽检费用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专项费用预算。【说明】本条是根据市财政局《对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安排****年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的请示的答复意见》(湛财建函〔****〕***号)和市政府《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F*****)设定。二十四、【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内部管理、试验操作规范性以及违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化考评,促进检测机构规范管理,有序发展。【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质量检测人员诚信评价体系,用信息化手段对本辖区内质量检测单位的诚信行为进行管理,诚信体系评价结果应与工程检测招投标相关联。同时,建立质量检测单位和质量检测人员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差异化、同质化”管理。”设定。二十五、【处罚措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并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整改期*~*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担相关检测项目业务:(一)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二)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三)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四)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五)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六)未按本通知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七)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说明】本条是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号)》第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质量检测人员诚信评价体系,用信息化手段对本辖区内质量检测单位的诚信行为进行管理,诚信体系评价结果应与工程检测招投标相关联。同时,建立质量检测单位和质量检测人员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差异化、同质化”管理。”设定。二十六、【处罚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说明】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至三十三条设定。二十七、【实施时间】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附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见证取样检测序列机构检测能力条件、专项检测序列机构检测能力条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附件:附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见证取样检测序列机构检测能力条件、专项检测序列机构检测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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