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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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佛山市禅城区诚信搬屋服务部地址: 佛山市人民路**号被投诉人: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官窑禅碳路黎岗路段佛山市禅城区诚信搬屋服务部(以下简称为“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教学办公生活设备设施搬运服务”(项目编号:NHZJ********G****)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人诉称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没有购买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不满足本项目的资格要求。要求确认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本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局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投诉资料,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经核实,情况如下:经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准入条件一规定“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另外,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和《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上述两份资料显示中标供应商在****年*月份存在购买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由于招标文件没有对供应商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作明确规定,实际上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和《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已经证明其在投标前存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良记录,因此评审委员会认定中标商供应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并不违法,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没有购买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局认为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佛山市禅城区诚信搬屋服务部的投诉。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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