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功能性用房法庭内部设施及办公家具项目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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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 诉 人:******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袁春生被投诉人:福******法定代表人:陈天颂地 址:三明市梅列区梅岭新村**栋***室二、基本情况投诉******(以下简称“步园公司”)对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被投诉人福******(以下简称“亿达公司”)组织的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功能性用房法庭内部设备及办公家具项目采购(采购编号FJYD****-****)的质疑答复和中标结果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年*月**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年*月**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泰公司”)。被投诉人就有关投诉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就有关投诉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组织了专家复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投诉称:******所提供的样品各项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尺寸,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标方样品出现重大偏离。本机关经调查核实,******所提供样品如主法官椅尺寸(W***mm *D***mm*H****mm)与招标文件主法官椅尺寸(W***mm *D***mm*H****mm)要求明显不符,且其具体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属于重大偏差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该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二)******投诉称:投诉人报价与中标人报价相差***万元,此次投标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招标规范和重大错误应予纠正。本机关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单位出具并公开的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万元,三家投标人报价分别为***.**万元、***.**万元和***.**万元。招标文件**.* (P**)“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和P**“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逐项加以说明”的规定,******报价***.**万元,为最高限价的**.**%,明显低于其它报价和低于最高限价的**%,应按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无论是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作质疑答复时和本机关作投诉调查时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不提交投标报价的逐项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上述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三、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由于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此次招标采购作废标处理。*.责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功能性用房法庭内部设施及办公家具”政府采购项目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明市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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