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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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环罚字〔****〕**号周阳身份证号码:******************住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三江镇三江社区大塘组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年*月*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投资建设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阳琴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沼液池盛满后的养殖粪便、废水及沼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周阳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及沼气设备损坏未修情况说明书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年*月*日,我局向你下达了《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道环罚告字[****]**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年*月**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会议认为: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为此,会议一致同意按处罚告知书金额对你进行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收款单位: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需到县环保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王静电话:****-********通讯地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号邮政编码:****** 传真:****-********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