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海区人民法院专项寄递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一、采购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名称:南海区人民法院专项寄递服务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元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含派出法庭)采用特快专递送达的主要诉讼材料主要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判决书、调解书、上诉须知等,近年来由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不断攀升,外省当事人较多,送达难度较大,需采购营业网点多,服务专业、规范、快捷、准确、方便,******承接南海区人民法院专项寄递服务业务,以有效避免信件丢失、无人签收、边远市镇无法送达的情况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原因: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种情形。*.*、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无法具备的,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鉴于以上综合原因,中国************是符合本项目采购的唯一供应商。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供应商名称:中国*************.*、供应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八、专家论证意见:(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家*姓名:马聪,工作单位:佛山口腔医学院,职称:教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专家*姓名:刘建平,工作单位:佛山广播电视大学,职称:教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专家*姓名:梁士玲,工作单位: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职称: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自****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陈家翘联系电话:****-********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州市******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号*楼联系人:鲁慧民联系电话:***-********传真:***-********邮编:******(三)采购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南海桂城海五路*号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传真:****-********邮编:******(四)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号联系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电话:***-******** 发布人:广州市******发布时间:****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