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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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矿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活动,是指交易中心受国土部门委托,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拍卖活动,是指交易中心受国土部门委托,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本细则所称挂牌活动,是指交易中心受国土部门委托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第五条 经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国土部门、管委会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协助交易中心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第七条 交易中心是经开区集中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国土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并报经开区公管委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九条 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开区公管委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和矿产的情况,编制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交易中心拟定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送区国土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让人(国土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界址、现状、空间范围、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后拟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受国土部门委托对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按公告规定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第十五条 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投标、竞买报价低于标底、底价或参与招标拍卖的人数未达到三人以上法定人数的,交易中心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拍卖活动。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交易中心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不予受理。(三)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仪式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部门、国土部门监督下由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评标小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招标标的物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选从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保密。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第十七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第十八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清点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且应价或报价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第十九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交易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交易中心内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按照出让文件的规定确定是否确定竞得人。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二十一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持交易中心出具的《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鉴证文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等后续手续。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或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相关媒体公布,并备案。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服务费用按市物价局规定由交易中心统一收取。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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