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更正公告]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医学系实验教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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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医学系实验教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交易文件的补充澄清函项目编号:czcg******-***各潜在投标人:*、自****年*月*日起,检察系统不再开具“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根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发布的《关于取消“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的通知》,本项目取消“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条款。投标企业已开具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法提供“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的,投标文件需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开标时若投标人家数少于**家(含),在资格审查环节中,招标人(代理机构)将同步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进行网上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若投标人家数大于**家,则在专家评审结束后,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结论,招标人(代理机构)将对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进行网上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次替补。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附件 《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招标单位: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代理单位:滁******备案单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附件 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愿意******、法定代表人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签章):投标人名称(签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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