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赣州市赣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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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县区环罚〔****〕********: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MA**L****P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杨仙大道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 磊 ****年*月**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年*月**日******钟家鵾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和执法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县区环罚告字〔****〕********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年*月*******向我局递交了陈述书,陈述了原因及请求。****年*月**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细化的规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 人民币捌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户 名: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账 号:*******************开 户 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赣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赣州市赣县区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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