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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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招投标/enpproperty王明强(身份证号码******************):经查,你在云浮印象·祥云城项目(二期)工程*#、*#、*#及地库工程的钢筋、模板工程劳务作业中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并有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你与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签订的《班组劳务合同》和《祥云城二期工程分包进度款结算单》记载的工程合同价款为********.**元人民币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直接参与该工程部分劳务作业的施工管理工作,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且因拖欠饭堂款导致发生饭堂女管理员喝农药的恶劣事件,你与妻子先后采取爬塔吊的极端行为来引起关注,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应依法予以处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并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照《班组劳务合同》和《祥云城二期工程分包进度款结算单》记载的工程合同价款********.**元人民币的*.*%处以人民币******.**元罚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地址:云浮市星岩二路**号联系科室:行政执法科联系电话:****-*******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