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关于“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物业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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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商丘市******委托,就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物业服务项目于****年*月**日同时在《中国建设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招标公告,因投标人对该项目提出疑问,现进行答疑回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物业服务项目二、招标编号:商政采【****】*** 号 三、疑问及答疑内容 问题一、“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物业服务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五条:投标人须具有*年以上高中或高校物业管理经验或类似同等规模及以上的业绩(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此条要求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答: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物业服务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年以上高中或高校物业管理经验或类似同等规模及以上的业绩(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并不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二、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为**万元,已经远远高于招标控制价***万的*%。答:招标公告明确注明“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年;每年招标控制价为***万元”该项目总投资***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注:因本答疑说明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未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故开标时间不变。四、本答疑发布媒介: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商丘市****** 地 址:商丘市中州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发展大厦 联系人:郑先生 电 话:*********** 代理机构:****** 地址:郑州市东风南路与金水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B座**层***室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 邮 件:******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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