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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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道环罚字〔****〕**号道真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新田坝村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年*月**日,我局******投资建设的道真自治县民顺采石场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投资建设的道真自治县民顺采石场新扩建一条年产能**万吨的砂石料生产线,正在建设中,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旧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道环评复〔****〕*号)、环境违法行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和鲁广勇身份证复印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的情况说明及合同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年*月**日,******下达了《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道环罚告字[****]**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年*月*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会议认为: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为此,会议一致同意按行******进行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三、行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收款单位: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需到县环保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王静电话:****-********通讯地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号邮政编码:****** 传真:****-********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