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重庆市欧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散排)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20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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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号被处罚单位: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昌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重庆市开县白鹤镇街道办事处大桥村七社(现: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大桥村七社)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接市第二环保督察组交办,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 ****年*月**日对你公司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办事处天祠村*社(原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你公司*、*生产线,在生产地砖时干燥窑入口处有大量淡蓝色烟气未经收集直接通过厂房顶部的通风口和厂房侧面排风扇排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第二环保督察组督办案件的交办通知》开环保督交〔****〕***号;*、****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年*月**日和****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朱宏灯、熊成洪)的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影像资料;*、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重******《证明》。证据*、*、*、*证明你公司*、*生产线。在生产地砖时干燥窑入口处有大量淡蓝色烟气未经收集,直接通过厂房顶部的通风口和厂房侧面排风扇排出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证明你公司租赁的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生产对外经营;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年*月*日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号)、****年*月**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后,于****年*月**日向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提交重******《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渝欧陶字〔****〕**号。陈述称:一是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出入,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釉烧辊道窑炉尾墙地砖余热对环境影响小”,不存在构成危害后果;二是主观上不属于故意偷排行为;三是客观上未造成内外部污染和人身损害任何后果;四是设备设施出现密封小故障问题,不是人为违法偷排行为。根据主管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相一致的处罚性原则,不能构成违法处罚成立要件,为此,恳请支队从支持帮扶企业发展处罚给予免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公司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的*、*生产线。在生产地砖时产生的烟气经干燥窑入口处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后通过烟道确保达标排放。而是将烟气散排,通过厂房顶部通风口和厂房侧面排风扇排出。所以陈述的理由不是免责理由。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年*月**日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联系电话:***-********。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