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程从友(砂石加工项目)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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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号被处罚人:程从友身份证号码:******************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小池坝街***号附*号你个人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 ****年*月**日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顺平村*组(重******对面)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你实施的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年*月从原经营者手中购买设备有鄂破机、震动筛、传输带等相关生产设备设施,现已新建有*格沉淀池。总投资额***万元(大写:壹佰零叁万元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程从友)的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影像资料;*、砂石场转让合同等;*、投资人程从友身份证号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明你投资实施的砂石石加工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证明你投资的砂石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大写: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元整);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程从友。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年*月**日对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号)、****年*月**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你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后,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保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你投资的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而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处罚额度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从轻裁量。你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年*月**日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整。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联系电话:***-********。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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