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关于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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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主持召开了《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审查小组的评审结论,现将我局审查意见函告如下:一、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北至宜黄高速公路,南抵总口二支渠,东至潜监公路复线,西至百里长渠。规划区总面积为**.**平方公里,规划近期至****年,远期至****年。园区规划发展定位为建设四大科技功能基地,包括科技创新研发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孵化加速基地、科技公共服务基地;发展三大产业,包括生物及医药产业、新型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建设一个高新技术产业特别聚集区;带动发展五个产业园,即带动发展泽口石油化工产业园、王场精细化工产业园、广华先进制造产业园、总口新材料制品产业园、园林医用材料产业园;辐射带动六个现代领域,即辐射带动现代制造、现代农业、现代商贸、现代物流、现代生态、现代生活;抓好四个工程,即创新人才聚焦工程、平台共建工程、成果转化工程、品牌树立工程。二、报告书在对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区域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识别规划实施各类活动的主要环境影响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了规划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测了规划实施对大气、水、生态及主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并从区域污染防治、事故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预防和减缓措施。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方法正确,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程度、范围等分析和预测较合理,提出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原则上可行。三、从总体上看,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的实施基本符合《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年)》的原则框架,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较协调。园区规划拟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基本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但生物发电产业不符合《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年)》要求,建议园区对规划的产业进行调整。四、园区规划调整优化及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园区管委会须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按照“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目标,落实大气、水环境、土壤行动计划要求,积极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推进辖区现有企业污染整治,切实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二)园区各类开发活动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功能区用地要求。区域内农田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发。潜江市森林公园属于湖北省生态红线区域,红线面积*.*平方公里,禁止开发。(三)进一步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及组团结构。建议将规划范围内与华中家居产业新城重叠地块调整至华中家居产业新城。建议将章华大道以东园区地块调整出园,园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宜单独设置集中居住区。建议将章华大道以西园区内紧邻西北汉宜高速*处规划居住区调整至章华大道以东居住地块。园区企业应落实卫生防护距离控制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优化物流方式,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四)各类入园项目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要求,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入区。园区不适宜引入生物发电及环保涂料项目,不适宜引入大气污染型项目,确需引进与园区主导产业密切相关的需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源强;生物医药产业禁止引入合成类医药和医药中间体、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制造、中成药制造等项目,限制引入发酵类生物医药项目;新兴材料产业禁止引入新型钢铁材料、有色金属材料、稀土材料等项目;节能环保产业禁止引入垃极焚烧发电项目;机械加工产业禁止引入含铸造、锻造及电镀工序的机械加工项目,限制引入不满足国内先进生产工艺的热处理及喷涂工艺机械加工项目;食品加工产业限制引入含有发酵工艺、原汁生产工艺项目,禁止引入化学方法去皮工艺的项目;不易在区域内发展家具制造类型产业;建议园区对现有有色金属延压及制造类企业搬迁出园。(五)落实大气、水环境、土壤行动计划要求,积极开展辖区现有企业污染整治和区域环境整治,加强现有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六)贯彻循环经济理念,采取节水型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废水排放量,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减小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大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治理投入。应明确新建项目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项目禁止建设。(七)按照环保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优先完善园区排水管网和垃圾转运站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管委会应加快园区截污管网建设,负责确保园区内各类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分别收集,并全部进入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在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营阶段不宜引入企业和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选择应根据园区行业废水特点进行优化,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垃圾转运站应充分做好站址比选,避免扰民。(八)加强入园企业环境管理,对生产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接管标准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相关企业排放的废水应设置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的处理,尤其是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并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临时储存场所。(九)园区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锅炉,或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加强园区燃气管道建设,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十)切实做好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区域内现有河流应严格予以保护,沿水域应建设防护绿地带或生态景观带,保证河渠的水体功能。园区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生态敏感区建立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十一)园区规划实施中新增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现有企业须切实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十二)强化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入园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应急防范体系;根据园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针对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产生的环境风险影响,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并报潜江环保局备案。落实园区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园区应加强重污染天气和流域水环境应急处置,有针对性实施限产限排,制定跟踪监测计划。(十三)完善园区内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监测工作,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修编时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入区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区建设。七、请潜江市环境保护局三分局负责规划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相应管理工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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