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创建招标 关于学生使用直饮水机(WZZC2018-X1-20162-GXCJ)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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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梧******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李济高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单元****房 邮编:****** 电话:*********** 梧******: 我公司于****年*月**日(落款时间为****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以挂号信邮戳形式寄来的关于“学生使用直饮水机(WZZC****-X*-*****-GXCJ)”******提出的问题,本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审查。受岑溪市第三小学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所提出的质疑事项*:质疑“该项目采购文件关于“项目需求一览表”P*有“★**、设备厂家机器的水槽…必须取得市级以上部门***化学成份检测合格…”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事实依据为本项目“项目需求一览表”P*有以下“*”“*”规定:*、说明:“*”本表中打★号条款均…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 答复:本项目采购饮水机供学校使用,为了保证饮水质量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要求提供饮水机相关检测合格报告为合理要求,且本项目于****年*月*日上午*时**分截标止,共收到三家以上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均能提供并满足采购文件采购的需求,因此并没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所提出的质疑事项*:质疑“该项目采购文件P*-*关于报价文件组成内容”的规定,与“项目需求一览表P*★**、★**、★**、”这三项要求,相互脱节、不相衔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五)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事实依据为“*、一方面、采购文件项目需求一览表规定:P*★**、★**、★**一系列证件的复印件为竞标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答复:本项目截标后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及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所有报价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并没有出现质疑供应商所提及“互相脱节、不相衔接,对供应商采取不同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隐患,并没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地址:岑溪市大中路**号*楼。联系电话:****-*******。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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