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和扰乱工作秩序 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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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建系统作风建设,实现局领导班子提出的“做好人、干成事、不出事”的目标,切实严肃纪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及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下属单位工作人员。长期借调和聘用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河北省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作风严肃纪律强化问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一)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空岗的,或在岗拒不办理公务的,或工作时间滋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办公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免职或党政纪处分。值班时间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二)中午时间饮酒的,或因饮酒影响正常工作或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或党政纪处分。(三)工作时间到歌舞厅、洗浴中心、私人会所等高消费场所活动的,或从事打牌、打麻将、下棋、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四)拒绝执行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或不配合同事工作的,或向领导和组织上提无理要求的,或通过写信、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故意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或故意刁难群众和企业,引发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先免职,再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群众举报该受理而不受理以及群众合理诉求该解决而不解决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直至免职处理。(六)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或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相关制度。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一次性告知而不告知的,给予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处理。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或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承办人对承办事项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超时限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离岗培训处理。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事后仍然久拖不办的,给予调离岗位直至免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私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七)无法定资格或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执法执纪行为,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处理。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离岗培训直至免职处理。(八)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违规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收受其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情节严重的,先免职,再给予党政纪处分。(九)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的,除退赔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外,给予党政纪处分。(十)超标准购置使用公务用车的,或用公车操办婚事、旅游、钓鱼等公车私用行为的,除退赔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外,给予党政纪处分。(十一)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的,除退回收受的礼金礼物外,给予党政纪处分。(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处理;以上行为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有下列扰乱工作秩序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扰乱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同事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的。(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秩序的。(四)拒绝执行公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五)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通过写信、打电话、发短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七)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八)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九)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十)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十一)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十二)其他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