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1、2号线气体灭火系统气瓶检测项目澄清补遗文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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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贵司于****年*月招标的“*******、*号线气体灭火系统气瓶检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YY-YY-FW-ZB-***-****-***),经我方研读,招标公告“第***.******.***条资质要求”第(*)项“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且核准项目应包含无缝气瓶(PD*),注明的气体品种应包含氮气、氩气、二氧化碳、混合气体”的要求,存在与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我方理解不一致的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查后发放。其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第*号修改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年第**号,于****年*月*日发布,修改内容自****年*月*日起实施)已明文取消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备注“注明品种”的规定,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核准证(PD*)的检验检测范围应包含: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MPa,公称容积*.*L-***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所有钢质无缝气瓶。我司取得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编号:TS*******-****)核准的“无缝气瓶定期检验(PD*)”项目仅备注“铝合金气瓶除外”,是否符合参与本次招标的资质条件?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第*号修改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第**号公告)规定,经招标人仔细研究决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条“资质要求”第(*)项“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且核准项目应包含无缝气瓶(PD*),注明的气体品种应包含氮气、氩气、二氧化碳、混合气体”调整为“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且核准项目应包含无缝气瓶(PD*)”。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顺延至****年**月*日**:**时,招标文件内关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的规定都应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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