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宜城市协议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宜集土资告[20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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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协议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 告宜集土资告[****]**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宜城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的函》(国土资发〔****〕***号)、《宜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宜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宜土改发〔****〕*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宜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受板桥店镇罗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协议出让*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让宗地情况此宗地位于板桥店镇罗屋村,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科教用地,出让年限:**年,土地所有权人:板桥店镇罗屋村农村集体,拟受让方:宜城市******(法人:胡卫卫),现状协议出让。二、宗地控制指标及要求(一)项目建筑严格以宜城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条件的意见(yd****-***)为准。(二)其他技术参数按国家相关技术规定执行;必须满足消防、抗震、防灾等要求。三、意向用地人须于出让公告截止前*日向宜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正式用地申请。用地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用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向用地人在公示截止前两日提交正式用地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用地报价单。报价单须按规定的格式书写,报价单上必须注明拟买的地块、编号及竞买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私章或手印。四、本次协议出让,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所有权人与意向用地人正式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对本次协议出让持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不接受电话及口头意见。六、本次公示时间定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提交用地申请及用地报价单截止时间为****年*月**日。联系地址:宜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联 系 人:曹明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