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南岸区2018年门楼号牌制作服务项目的质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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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年门楼号牌制作服务项目的质疑回复质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号**-** 邮编: ****** *、联系人: 王泉凌 联系电话: ***********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名称:南岸区****年门楼号牌制作服务质疑项目编号:NAGGZYJT****(**)****—****采购人名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收到质疑函日期:****年*月********认为,采购项目名称:南岸区****年门楼号牌制作服务,编号:NAGGZYJT****(**)****—****的采购项目,******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单位提出质疑。质疑事项: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公布******为中标单位,于****年*月**日公布:竞争性谈判小组认可的各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征得采购人同意且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后,本次采购终止。事实依据:*、此次报价不存在最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在****年南岸区门楼牌采购项目中(项目名称为南岸区****年门楼号牌制作服务,项目编号为*******)中标单位为******(网上公布中标结果详见附件一),中标金额为**.**元,在本次****年的项目采购中,******同样参加了此次采购活动,且第二次报价为**.**元。******已经完成了****年门楼牌供应项目,且愿意以低于****年门楼牌的价格继续供应该项目,此项行为且能证明“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在现场报价中,我公司报价为**.**元,现场供应商有两家报价为**.**元,均能证明“最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的情况根本不存在。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南岸区****年门楼号牌制作服务,编号:NAGGZYJT****(**)****—****)的竞争性谈判招标,于****年*月**日下午**:**进行现场竞争性谈判。在进行二次最终报价中,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各个供应商报分项单价及总价,各个供应商提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最终单项报价以最终总报价与第一轮总报价之比同比例下浮”后,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予回复:因本项目采购人未明确门楼号牌的制作数量,为便于采购人结算,竞争性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在第二次报价时明确*种号牌的价格。现场各个供应商在知晓后,无人再提出异议,全部供应商在现场认同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后,均进行了第二次报价,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第二次报价唱标环节只对供应商总报价进行了唱标,各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也得到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认可。因此,此项流程完全符合相关规定。*、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次采购供应商质疑作出了回复,明确表示该次项目相关程序完全合法合规(详见附件二)。*、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公布本次采购终止。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篇第六点采购终止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家的。在此次招标全部过程中,即便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报单价及总价的行为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但也是在全部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再进行了第二次报价,此项行为,即不违法,也不违规,并未影响公正的竞争。本次项目除******外的其他供应商均未对评标流程,评标结果或其中某一项提出异议,也体现出整个招标项目的公平、公开、公正。且公正并不是对某一位的公正,是对所有人的公正。故,本次招标程序完全合法合规,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采购终止规定。四、诉求:*、撤销终止该项目的决定。*、判定******为中标单位。四、质疑答复******质疑函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召开质******的质疑回复如下:因本项目采购人未明确门楼号牌的制作数量,为便于采购人结算,竞争性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在第二次报价时明确*种号牌的限价,我中心工作人员如实转达了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要求,在第二次报价唱标环节只对供应商总报价进行了唱标,各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也得到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认可。因此,我中心相关程序合法。****年*月**日,因我中心接到投标单位质疑,在接到质疑后,我中心工作人员对通过审查的**家单位的开标一览表和最终确认书进行了比对,发现仅*家供应商第二次报价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最终单项报价以最终总报价与第一轮总报价之比同比例下浮”的要求。我交易中心认为竞争性谈判小组认可的各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我中心及时向重庆市南岸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报告,同时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O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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