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石柱县两区划定专业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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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张培委托代理人:王灵佩联系方式:***********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号二、被质疑人采购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采购项目经办人:范老师联系方式:***********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石柱县交易中心采购项目经办人:谭老师联系方式:********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城区写字楼五楼)三、质疑******认为石柱县两区划定专业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C****)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石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投标人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的范围包括两区划定信息应用平台的得*分,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认证的范围不包括两区划定信息应用平台的得*分,不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不得分。” *、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投标人承担过县级及以上农业信息化相关数据库建设的(金农工程数据库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两区划定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类似案例),*个得*分,最多得*分。*、投标人自****年以来承担过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服务项目的,*次得*分、最高得**分。:*、投标人自****年以来承担过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汇交项目、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项目, *次得*.*分、最高得*分。” 提供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及业主方开具的项目竣工并使用合格证明。(转包、分包的不予认可)。四、审查及回复*、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投标人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的范围包括两区划定信息应用平台的得*分,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认证的范围不包括两区划定信息应用平台的得*分,不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不得分。”两区划定工作需要运用数据库管理软件、电子政务系统、数据库软件SQL Server、地理信息系统主流软件等,软件有无、成熟度如何、有没有经过实际工作检验,关系到业主本项工作能否按时按质完成并实现国家要求的“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这一目标。选择自主开发软件及自有知识产权的供应商更能真实反映投标人产品的实际状况和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同时有效保护业主方使用不出现授权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为了有效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库软件》、《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数据库管理系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电子政务系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移动平板调查软件》、《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数据库成果自动检查系统》等几个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与软件本身完全不是同一概念,不存在对同一类别重复考察。因此,该评分标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现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投标人承担过县级及以上农业信息化相关数据库建设的(金农工程数据库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两区划定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类似案例),*个得*分,最多得*分。*、投标人自****年以来承担过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服务项目的,*次得*分、最高得**分。:*、投标人自****年以来承担过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汇交项目、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项目, *次得*.*分、最高得*分。” 提供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及业主方开具的项目竣工并使用合格证明。(转包、分包的不予认可)。根据石柱县农委咨询了解,农业农村部****年*月**日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本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县(市、区、场)名单的通报》[农计发(****)*号],全国已有****个县启动了“两区”划定工作(包含已完成划定的县)。截止*月**日全面完成划定工作区县有***个。从*月**日到*月**日(开标时间)还会新增完成了两区划定工作的县(市、区、场)。评标标准企业业绩的*条是专指承担过的两区划定项目,分值标准略高一点,*条是专指承担过除两区划定项目外的其它类似项目,分值标准略低一点,不存在第*条只认可两区划定项目。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较多,但无论哪种验收方式,验收结果合格与否都必须是业主认可,而且竣工项目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合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最终只有业主能证明。如果竣工项目在业主具体使用中没有问题,业主一定会证明该项目竣工且在使用中是合格的。该评分标准需要投标人提供业主方开具的项目竣工并使用合格证明并不否认任何一种验收方式,只是证明项目已竣工验收而且使用没有问题。因此,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更不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条款。评分标准不予修改。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