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龚成军(个体养殖户)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20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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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号被处罚个人:龚成军(个体养殖户)身份证号码:******************地址:重庆市开县白鹤四胜村*组**号(现: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四胜村*组**号)你个人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会同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环境保护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群联村*组的龚成军(个体养殖户)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生猪养殖场在养殖生猪过程中用于废水处理的沼气池闲置,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猪场外的土沟流至下方的*个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坑塘内。经执法人员现场对外排口采样并送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其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sup*;㎎/L、氨氮为**.*㎎/L。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GB*****-****)表*中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年*月**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龚成军、邹方海)的《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影像资料;*、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监)【****】第***号;*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畜牧站《方海生猪养殖场情况说明》;*、猪场租赁合同;*、龚成军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明你在养殖生猪过程中将生猪产生的粪便和废水排放至未做任何处理的渗坑内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证明该生猪养殖场是龚成军在进行生猪养殖;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自然人龚成军(身份证号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年*月**日对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你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后,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你在养殖生猪过程中对生猪产生的粪便和废水应当通过沼气池处理后通过封闭式的管道流至有防止渗漏的处理池进行无害化处理。而你将生猪产生的粪便和废水通过土沟流进无任何防渗处理的坑塘内。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初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你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年*月**日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联系电话:***-********。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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