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藤财采决〔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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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投诉人:贺州市******地址:贺州市太白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黎声益联系电话:***********被投诉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号太白新苑C座***室法定代表人:李妮联系电话:***-********二、基本情况****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贺州市******就《藤州中学校园文化类项目》(编号:WZZC****-J*-*****-YCTX)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按照我公司质疑函事项,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投诉事项*:竟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内容已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标相应延期开标时间,代理机构凭什么法律依据没有延期开标,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三、审查结论经本机关审查:(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发现投诉人混淆套用法律法规依据。本项目采用经审批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只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而投诉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只适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因此,投诉人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二)、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且更改通知时间****年*月*日,开标时间为****年*月*日,并在相关媒体发布了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规定。四、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政府或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藤县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