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关于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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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第一工业区路*号经查,你公司在亳州市委党校采购热水系统(BZCG[****]***)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行为。主要证据:*、广******参与亳州市委党校采购热水系统(BZCG[****]***)项目公开招标的投标文件(截选部分规格响应表);*、广******在公布评标结果后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年*月*日,广************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元(****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收款单位: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亳州城建支行,账号:*******************,用途:亳州市委党校采购热水系统罚款。另,责令亳州市委党校根据《亳州市委党校采购热水器系统》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等约定,不予退还广******投标保证金壹万陆仟元(*****元),******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年*月**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