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始县城区烟墩大道部分人行道摆放树球及部分花坛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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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城区烟墩大道部分人行道摆放树球及部分花坛补苗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受建始县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方式函,拟对建始县城区烟墩大道部分人行道摆放树球及部分花坛补苗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供应商,现对原公告内容进行以下更正 原公告中: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无不良记录、负面记录、受惩黑名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供应商须具备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供应商所持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苗木种植及销售。 (四)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申请。不接受未报名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现变更为: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无不良记录、负面记录、受惩黑名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供应商所持的有效营业执照范围必须包括园林绿化设计及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工程师职称。 (三)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申请。不接受未报名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原公告中其它内容不变。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余先生联系电话:***********地址:建始县业州镇民族风情街**号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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