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平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平府公告〔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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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平武县****年第*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文号:川府土〔****〕***号(三)批准时间:****年*月**日(四)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平武县平通镇桅杆村梅林组;水晶镇水晶村下菜园组;大印镇窝托村前锋组;豆叩镇堡子村桥坝组;锁江乡坝子村五元组;平南乡新民村村集体;古城镇火炬村贾村、大坝组。(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平武县平通镇桅杆村梅林组;水晶镇水晶村下菜园组;大印镇窝托村前锋组;豆叩镇堡子村桥坝组;锁江乡坝子村五元组;平南乡新民村村集体;古城镇火炬村贾村、大坝组。(三)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公顷,林地 *.****公顷。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平通、古城(****元/亩),水晶、大印、豆叩、锁江(****元/亩),平南(****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倍;(*)征收耕地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为人均耕地*亩及以上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倍计算,人均耕地*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号)执行。(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该批次不涉及人员安置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五、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不予补偿)(一)为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着物:(二)本公告发布后抢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特此公告。平武县人民政府****年*月**日平府公告(****)*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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