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海之特公司 体育健身器材、用品采购(WZZC2018-J1-00841-HZTW)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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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单位:梧******质疑单位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航宇联系人:李济高 联系电话***********邮编:******我们于****年**月********(以挂号信形式递送)关于《体育健身器材、用品采购(WZZC****-J*-*****-HZTW)******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一:质疑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P*-*“**.证明竞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要求生产厂家授权经营证明”之规定,违反《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号)“三(二)”的规定。质疑答复一:经核实,******将按照法规规定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二:质疑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体育健身器材、用品采购内容及要求P**-**关于“国体NSCC认证”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所定义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一)应当删除此规定,之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二:室外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室外健身器材安全通用要求)GB*****-****标准,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年**月*日正式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为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室外健身器材安全通用要求)GB*****-****标准认证,根据官网***.******.***.cn查询目前权威认证只有NSCC认证符合GB*****-****标准认证,国家体育总局也有相关文件。所以条款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所提供的事实依据附件中所提认证与本项目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此质疑事项驳回。三、质疑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P**评标方法关于“*”“*”的规定,不相衔接、自相矛盾,“*”是对“*”的否定(而不是补充)。质疑答复三:此质疑项事项部分成立,第“*”约定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进行拟定,对于所有响应的竞标人的价格进行审查,与“*”项成交候选人规定不矛盾,并不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第三十五条。没有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四、质疑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有处规定(P**)“备注:必须附带一份“中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否则不会被认可。”违反《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号)的有关规定。质疑答复四:*、《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号)仅表明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没有明确说明小微企业库作为“小微型企业”认定依据。同时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号》文件中第七点“统一口径,坚持标准,切实规范小微企业库的建立和使用”已经说明: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已明确说明只作为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因此采购文件P**并不违反、违背上述《国发[****]**号》、《工商个字[****]***号》两项规定。*、本******符合小微型企业、《国发[****]**号》以及《工商个字[****]***号》的相关证明材料。*、请提供国发[****]**号、工商个字[****]***号文件资料。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