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2016年6月1日~6月30日作出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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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序号批复名称审批文号审批时间建设单位监测/调查单位建设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年产*万吨木薯酒精和年产*万吨糖蜜酒精(技改)项目(年产*万吨糖蜜酒精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桂环验〔****〕**号****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南宁市隆安县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天届满。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邮编:******。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