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关于对畜牧兽医局在化验室设备项目采购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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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岳普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畜牧局采购投诉一事进行处理的通知》,县畜牧局作为采购单位未严肃对待专项资金采购项目,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第一次开标结果,在明知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求废标,并提出书面申请重新进行挂网采购,要求拟投标供应商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行投标。畜牧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即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想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为此对县畜牧局做出以下处理:*、责令畜牧局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维持第一次采购预********.****万元中标结果,并在采购网上公示。岳普湖县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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