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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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建设规划局(分局)、发改局、水利局: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量,保障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设规划局 市 发 改 委 市 水 利 局 ****年**月**日 台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配备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台州市城市节水“三同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台州市、区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水“三同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会审,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 节水设施设计篇章的编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 (二)节水目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先进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收率≥**%,不存在其他明显可回收利用水量而未利用的现象; (三)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要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四)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 (五)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冲洗阀等)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安排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扩初批复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取得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认可。 第七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通知单;供水企业凭验收通知单方可供水。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其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使用造成用水浪费的;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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