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退回G40(G42)合六叶高速公路合肥至大顾店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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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内容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生成日期: ****-**-**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名 称: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退回G**(G**)合六叶高速公路合肥至大顾店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文 号: 关 键 词: 安******: 报来的《G**(G**)合六叶高速公路合肥至大顾店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报告表》评价因子遗漏,评价内容缺失,环保目标调查不全面,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及风险防控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报告表》不足以支撑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结论。经研究,我厅决定退回该《报告表》。 请你公司抓紧修改完善《报告表》,不明确的问题及时与我厅沟通,我厅将积极对接服务,文本修改完善后即报我厅,我厅将尽快受理审批。 (项目代码:****-******-**-**-******)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年*月*日 抄送:重庆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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