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渭南关于潼关中金冶炼尾矿渣堆放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渭环批复〔201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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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潼关中金冶炼尾矿渣堆放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年*月**日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潼关县环保局审查意见,对修改后的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在潼关县城关镇上屯村现有厂区东南部建设红渣临时堆放场*座,占地面积****m*,防渗处理****m*,设计容量为*.*万m*,现已经堆存红渣*****.*t,对红渣临时堆放场进行地面硬化,配套建设渗滤液收集系统和防洪设施。该堆放场只作为红渣的暂存使用,待建设单位和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完成对红渣的外运和处置后(服务期约为*年),堆放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要求关闭,不再作为红渣堆放场使用。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在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性质、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废水主要为红渣堆产生的滤液和车辆冲洗水,经收集后进入渗滤液收集池,回用于三分厂生产中调浆用水,不得外排。设置密闭围挡临时堆放场,在周边设置截洪沟,将雨水导排,避免雨水冲刷进入临时堆放场中。场区防渗措施必须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
*.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渗滤液沉淀池污泥,清理至临时堆放场和红渣一起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红渣堆场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发现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确因特殊情况变更上述要素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开工建设的,需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四、建设单位要遵照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潼关县环保局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应在收到本批复后**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上述单位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抄送: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 潼关县环保局,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