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动态检测监控卡点建设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动态检测监控卡点建设项目(二次)更正公告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动态检测监控卡点建设项目(二次)更正公告一、原公告主要信息原项目名称: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动态检测监控卡点建设项目(二次) 原项目编号:AHWL-*******-* 原公告日期:****年**月 **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质疑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本项目要求“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且必须以网络运营商为联合体牵头人(每个投标人只可联合一家网络运营商)。”本项目工程预算***万元,按照本项目网络租赁服务**万元计算,在本工程的占有量仅为*.*%,却要求网络运营商为联合体牵头人,实在有失对项目的整体把控。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嫌疑,有失公平,建议取消本项目关于“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且必须以网络运营商为联合体牵头人”的约定。答: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供应商资格原内容为:投标人必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需具有网络运营资格;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且必须以网络运营商为联合体牵头人(每个投标人只可联合一家网络运营商)。现更正为:投标人必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需具有网络运营资格;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且每个投标人只可联合一家网络运营商。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世纪阳光大厦 项目联系人:罗工 电话: ***********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