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明确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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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入围供应商:接采购监管处的通知,根据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和执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公消办〔****〕***)精神,自****年*月*日起,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或正式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因此,入围****-****年度保安、物业管理定点协议项目的**家供应商,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或正式资质的,不得与采购单位订立特约服务中 “消防、监控设施管理维护”等相关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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