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业务评估机构资格入围项目资格审查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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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
评估机构条件第三点(评分办法中的必要条件第三点)原条文为:“在宁海县有固定经营场所”,鉴于部分投标单位对于评分办法与商务技术评分标准表中的表述有不清楚的地方,现予以解释:
*、投标单位在宁海有自有产权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房屋******名称一致;
*、投标单位在宁海有只有租赁房的,以县住建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租赁权证为准。
现再补充条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望各投标单位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招标人: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