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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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财政局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江财采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新修改的《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确保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衢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调整市级部分公共管理权限的意见》(市委发〔****〕**号)、《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令第*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审批范围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审批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所有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万元(含**万元,下同)以上的,由采购单位依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采字〔****〕*号)、《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令第*号)、《江山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江财预〔****〕***号)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采购类型和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场所等内容(详见附表*)。上述范围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审批,采购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属单位的,由采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底报市财政局备案。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立项审批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涉及的项目前期咨询、勘察、设计、监理、代理、施工等审批事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项目规模标准。《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令第*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进入市招投标平台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江政办发〔****〕***号)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进入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单位急需的采购项目,经财政局批准,可以参照近期招标采购价,由采购单位在价内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因交易项目、交易场所安排等原因,不能及时组织交易的,经政府采购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详见附表*)后,可以在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由部门(单位)进行集中采购。三、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依法进行的工程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号)规定执行。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实施。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不具有组织采购活动能力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集中采购活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集中采购。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代理费、评标费纳入预算管理。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可以约定:“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价签订合同,不予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监管办负责监督,并要求采购单位监管人员全程监督;工程类采购仍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项目和部门(单位)组织采购项目,由其所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组织监督,市监管办做好采购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督内容包括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开标评标决标监督、合同签订监督、履约情况监督和处理质疑投诉等内容。市财政局、市监管办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未按本通知规定审批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报账。违反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规定的各方主体,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财采字〔****〕*号)、《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六、本通知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附件:*、江山市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表*、集中采购交易场所确认表江山市财政局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