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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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十月十五日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执行本办法。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 政府采购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效率效益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五条 我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及管理、组织、监督相分离的模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等(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操作,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采购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单价*.*万元、单次批量*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及预算金额*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另行公布。第七条 **万元以上(含)的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规定和配置标准:(一)除法定特殊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二)采购单位购置小汽车实行“双控”管理。实职副处以上(含)领导用车,排量控制在*.*以内,车价在**万元以内,其它单位小汽车排量控制在*.*以内,车价(含车辆购置税)在**万元以内。部门单位不得挂靠下属企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不得向下属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小汽车。(三)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电脑****元,笔记本电脑****元,打印机****元,传真机****元,扫描仪****元,数码相机****元,一体机(复印机)*****元,数码摄像机****元,壁挂式空调****元,立式空调****元。专业用途和特殊用途设备购置,超过上述控制标准的,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第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其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申请、采购方式批复、采购文件、评标报告、采购活动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资料。第二章 政府采购相关机构职责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是法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我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二)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三)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四)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对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对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进行考核;(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监督职责。第十三条 市招管办经市政府授权,主要承担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协调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三)对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四)参与制定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五)协助相关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六)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并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二)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答复;(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四)每月*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月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五)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二)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方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并签订委托协议;(三)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答复;(四)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做好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五)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及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随同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的,应按预算经费追加的程序报经批准。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提出采购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逐步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集中支付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以归集、核算各类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款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结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另行制定。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与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按组织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二种,具体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组织能力确定。第二十一条 市招投标中心履行政府集中采购职能,不得拒绝采购单位的委托,也不得擅自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转委托或以其它方式转由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专用设备等特殊项目采购,市招投标中心不能有效组织采购的,可委托省、衢州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办理采购委托手续。第二十三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应进入市招投标平台交易。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采购;(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废标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七条 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采购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三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 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采购金额较小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或参照近期招标价格内自行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的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单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妥善保管,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招管办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第六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特长,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审专家的产生及评审专家的管理等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用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应建立和不断充实专家库资源。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评审专家由市招管办适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特殊专业评审专家可直接指定。第四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的项目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另行选取,但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七章 信息公告和供应商投诉管理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等相关的数据和资料。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与管理,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六条 属于监督管理方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进行公告。第四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诉。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并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第四十九条 投诉受理部门或机构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第五十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受理部门或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采购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应依法规范操作,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第五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对每个采购项目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三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市招管办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有关人员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受理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五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及其人员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履行政府投资建设职******参照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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