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科文公司 第十五届梧州宝石节名特优产品展销会展位搭建及安装采购(WZZC2018-J3-00941-KWZB) 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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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单位:梧******质疑单位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航宇联系人:李济高 联系电话***********我们于****年**月********(以挂号信形式递送采购方)关于《第十五届梧州宝石节名特优产品展销会展位搭建及安装采购(WZZC****-J*-*****-KWZB)******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一:质疑事项*:该项目P**关于“依法纳税证明”、“依法缴纳社保费证明”的规定,一是对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公平,是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其依法无法提供的纳税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二是未能体现《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之规定,因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二),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因此,采购文件依法要求竞标人提供“(*)竞标截止之日前三个月内谈判人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证明或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此质疑不成立,三:质疑事项*: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P**第四章评审办法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一)”与“(二)”的规定,不相衔接、自相矛盾,“(二)”是对“(一)”的否定(而不是补充);“(一)”与“(二)”结合起来,构成了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的违反;并涉嫌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二)采购单位认为,某谈判供应商的有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可以取消该谈判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规依据、没有规章依据、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涉嫌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一),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二)”约定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拟定,对于所有竞标供应商的价格进行审查,没有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与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一)”规定不矛盾,并不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第三十五条。*、本项目于****年**月**日上午*时**分进行开标,你公司没有提交竞标文件,并没有******的权益受到损害。综上所述,由于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