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国泰公司 热水设备升级改造采购(WZZC2018-J1-20135-GTZB重) 质疑答复函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梧******:你公司关于热水设备升级改造采购(WZZC****-J*-*****-GTZB重)项目的采购文件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公司于****年**月********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你公司认为,该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P**第六章评标办法“二、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一)”与“(二)”的规定,不相衔接、自相矛盾,“(二)”是对“(一)”的否定(而不是补充):“(一)”与“(二)”结合起来,构成了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的违反;并涉嫌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质疑答复:经核查,该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第(二)点参照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并结合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编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同理,该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第(二)点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没有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可见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是严重的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行为。结合到该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供应商未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第(二)点的要求对其报价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属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也即属于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行为。同时,根据该项目采购文件“谈判供应商须知”**.*条第(*)点的规定,供应商不符合“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第(二)点的要求则属于“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按竞标无效处理。由上可见,该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第(二)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供应商如不符合“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第(二)点的要求则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情形,将不能参与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谈判小组取消该谈判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没有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此外,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也没有对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构成影响,你公司的质疑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特此答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