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关于泰丰新居还建房(一期)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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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环评审函〔****〕**号市 环 境 保 护 局关于泰丰新居还建房(一期)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江市人民政府泰丰办事处: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泰丰新居还建房(一期)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对《泰丰新居还建房(一期)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变更报告表》)批复如下:一、我局曾以潜环评审函〔****〕***号批复了《泰丰新居还建房(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意在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红梅路以南、东环大道以东进行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栋**F、*栋**F、*栋**F、*栋**F、*栋**F高层住宅楼,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个;在项目建设前,你单位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栋建筑,其中:*栋**F、*栋**F、*栋**F、*栋**F、*栋**F、*栋*F的住宅楼及配套用房,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个。项目变更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地点符合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变更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与对策的前提下,我局同意按照变更报告中所列内容和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项目。(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仍按潜环评审函〔****〕***号批复执行。(二)加强运营期废水治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按潜环评审函〔****〕***号批复执行。(三)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项目运营期地下停车库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排风口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置,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标准限值要求。加强垃圾收集管理,防止恶臭污染。(四)按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设置专用生活垃圾收集装置并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避免影响周围环境。(五)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社区医疗及相关商业活动项目须办理环评手续。不得建设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以及餐饮等服务企业。二、本变更批复未涉及部分,仍按照我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泰丰新居还建房(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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