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YZZCG-2018190扬州市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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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的答复各相关供应商:YZZCG-*******扬州市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已收悉,现采购人现答复如下:一、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条评分标准中“业绩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为“****年*月以来承接过的建筑面积*****㎡(不含)以上且年金额***万元以上的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人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答复:针对“建筑面积*****㎡(不含)以上且年金额***万元以上的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是投标人物业服务能力的证明,办公楼的物业服务是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业绩自然在办公楼范畴,并未限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有“建筑面积*****㎡(不含)以上且年金额***万元以上的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是投标人满足采购人物业管理服务需求的基本保障,是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二、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条评分标准中“信誉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信誉要求为“*、投标人获有效期内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评估的AAA级信用等级得*分。(必须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投标人****年*月以来获得地级市及以上公安部门颁发的“先进保安组织”得*分;*、投标人****年*月以来获得过行政部门或房地产业协会表彰的,国家级每次得*分;省级每次得*分;市级每次得*分。此项最高得*分。(此项非管理服务项目荣誉,需提供表彰文件复印件加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质疑人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答复:三条信誉评分项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也未将此类条件作为中标成交条件,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