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苏财规〔2017〕4号 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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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解读一、编制目的为了规范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置环境,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二、主要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号)*.《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号)三、制订原则制订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总原则:明确职责,简政放权,规范流程,易于操作,节约成本,处置得掉。(一)明确职责,简政放权。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规范了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理顺关系,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处置计划,明确处置形式。资产处置要编制处置计划,要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进行定期集中处置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处置。主管部门确定处置形式时,应以定期集中处置为主、单位分散处置为辅。(三)简化处置程序,节约处置成本。明确拟报废资产进行内部评估,减少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在内部评估环节,实行技术、价值评估及公示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四)参照司法程序,能处置得掉。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又要解决好处置难的问题。对评估价值较低的资产实行自行处置,对评估价值较高的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我们参照了司法拍卖的程序,结合平时在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对公开拍卖起拍价的确认、每个标的公开拍卖次数、每次拍卖起拍价下调幅度进行了规范,确保能处置得掉。四、主要内容《办法》共五十一条。一是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资产处置的定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二是明确了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规定了市政府、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三是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定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材料及账务处理,对未达报废年限单价高的资产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并规定了限额标准,同时对房屋及构筑物残值抵扣拆除费用进行规范。四是明确了处置收入的管理。五是明确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及操作规范,建立编制资产处置计划,规范了报废资产的内部评估及公示制度,建立资产处置的拍卖程序。六是明确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并将监督结果纳入主管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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