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关于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试行供应商信用评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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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试行供应商信用评价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供应商: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以更有效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市场主体,现根据台财采发〔****〕*号《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试行信用评标办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信用评标办法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信用评价得分计入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得分构成为: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供应商信用评价得分,其中,供应商信用评价得分占综合评分总分值的*%。二、供应商信用评价得分取自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系统的得分由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主体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后计算。三、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主体包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采集并实时共享供应商信用信息。四、采购人负责对履约行为及时作出评价。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供应商市场行为的记录及信用档案的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五、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及时更新完善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的注册登记信息,信息登记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六、试行期间,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主动配合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及时完善其在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信用档案登记的有关信息,适时递交重约守信相关证明材料。七、本通知自*月*日起实施,相关解释由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docx 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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