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关于2018年11月7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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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做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的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传 真:****-*******通讯地址:阜新市海州区前进路**号邮 编:******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关于阜******年产****吨高效植物营养液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函阜环海验〔****〕*号****-**-**关于年加工****吨高压电器配件技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函阜环海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