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中山南路4号、人民西路23号等部分营业房公开招租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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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标的信息竞买须知合同条款及其他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 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原租户中标,从原租赁合同期满次日起算起。
三、 年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在本合同签订时交清第一年租金 元,第二年租金 元在 年 月 日前缴清,第三年租金 元在 年 月 日前缴清
四、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水电押金人民币 元整。租赁期间如无违约事项,期满后退还(不计息)。水电安装由乙方自行安装、设户,费用自行承担。
五、乙方租赁以后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如需拆改、隔间、水电安装或装修,须经甲方同意,费用乙方自行承担,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如因装潢造成房屋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户外广告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安装,否则后果自负。
六、甲方如不能按时移交房屋的,三个月内,租赁时间顺延;超过三个月的,承租方可提出终止合同,退回已缴租金、保证金、押金,并按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延期交付时间的利息,不再赔偿其它任何损失。
七、租赁期间,租赁房产除房屋倒塌、大面积毁损外,日常修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有噪音、有污染、有危险的项目。
九、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持房产场地内的环境卫生,积极配合创卫工作,如影响县城创卫,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采取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及其他当事方的损失。
十、租赁期内如遇城镇规划拆迁等政府政策性调整时,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协议即行终止。甲方不负违约责任,不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租金按实际租用期结算,余款退回,不计息。乙方必须无条件腾空房屋。
十一、乙方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如确需转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办理过户手续,每次收手续费****元,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甲方收回承租权。
十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移交甲方,腾空时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如不按时腾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支付延迟腾空期间的两倍租金(按新一轮中标价格计算),甲方有权采取有关措施。
十三、违约责任:如一方中途无故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县交易中心一份,县公共资源办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浦江县文化艺术服务中心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 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原承租户中标的,从原租赁合同期满次日算起。
三、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
四、乙方向甲方缴纳水、电押金人民币 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整。租赁期间如无违约事项,期满后退还(不计息),水电费由乙方按期上缴给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如水电不按时缴纳,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所欠水电费在押金中抵扣。
五、乙方租赁以后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如需拆改、隔间、水电安装或装修,须经甲方同意,费用乙方自行承担,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如因装潢造成房屋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如不能按时移交房屋的,三个月内,租赁时间顺延;超过三个月的,承租方可提出终止合同,退回已缴租金、保证金、押金,并按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延期交付时间的利息,不再赔偿其它任何损失。
七、租赁期间租赁房产除房屋倒塌、大面积毁损外,日常修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餐饮和其他有噪音、污染的项目。
九、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持房产场地内的环境卫生,积极配合创卫工作,如影响县城创卫,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采取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及其他当事方的损失。
十、租赁期内如遇城镇规划拆迁等政府政策性调整时,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协议即行终止。甲方不负违约责任,不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租金按实际租用期结算,余款退回,不计息。乙方必须无条件腾空房屋。
十一、乙方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如确需转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办理过户手续,每次收手续费***元,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采取有关措施。
十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移交甲方,腾空时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如不按时腾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采取有关措施。
十三、违约责任:如一方中途无故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县交易中心一份,县公共资源办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浦江县乡镇企业培训中心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 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原承租户中标,从原租赁合同期满次日算起。
三、 年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
四、乙方向甲方缴纳水、电押金人民币 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租赁期间如无违约事项,期满后退还(不计息),水电费由乙方按期上缴给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如水电费不按照缴纳,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所欠水电费在水电押金中抵扣。水电费由乙方向服务人员缴纳,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租赁以后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如需拆改、隔间、水电安装或装修,须经甲方同意,费用乙方自行承担,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如因装潢造成房屋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如不能按时移交房屋的,三个月内的,租赁时间顺延;超过三个月的,承租方可提出终止合同,退回已缴房屋租金、履行保证金、水电押金,并按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由甲方向乙方计算支付延期交付时间的利息,不再赔偿其它任何损失。
七、租赁期间租赁房产除房屋倒塌、大面积毁损坏,日常修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有噪音、有污染的项目。
九、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持房产场地内的环境卫生,积极配合创卫工作,如影响县城创卫,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采取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及其他当事方的损失。
十、租赁期内如遇城镇规划拆迁等政府政策性调整时,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协议即行终止。甲方不负违约责任,不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租金按实际租用期结算,余款退回,不计息。乙方必须无条件腾空房屋。
十一、乙方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如确需转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办理过户手续,每次收手续费****元;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采取有关措施。
十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移交甲方,腾空时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如不按时腾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采取有关措施。
十三、违约责任:如一方中途无故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县交易中心一份,县公共资源办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浦江美术馆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 租给乙方使用。
二、根据房屋现状投标,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原承租户中标,从原租赁合同期满次日算起。
三、两年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缴清。
四、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整(不计息)。水电费自理,水电费标准:电费*.*元/度,水费*元/吨,按月缴清。乙方不按时交费,甲方有权给予停止水电。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
五、乙方租赁以后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如需拆改、隔间、水电安装或装修,须经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如因装潢造成房屋损坏的,就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在租赁房屋期间,必须做好防盗安全工作,如室内物品被盗、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如损坏甲方公共财物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赔偿。
八、租赁期间,租赁房产除房屋倒塌、大面积毁损外,日常修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九、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有噪音、有污染的项目。特别是对于根雕等制作加工类经营项目,一律不得在本园内加工、制作,如有违反,每次扣履约保证金**%,二次以上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搬离。
十、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持房产场地内的环境卫生,积极配合创卫工作,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公共场所不乱堆乱放,否则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采取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及其他当事方的损失。
十一、租赁期内如遇城镇规划拆迁等政府政策性调整时,甲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协议即行终止。甲方不负违约责任,不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租金按实际租用期结算,余款退回,不计息。乙方必须无条件腾空房屋。
十二、乙方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如确需要转租的有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办理转租手续;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解除原租赁合同,并有权向乙方索赔损失。
十三、租赁期满乙方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移交给甲方,腾空时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如不按时腾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腾空。
十四、违约责任:如乙方中途无故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五、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县公共资源办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
出租方:浦江美术馆(简称甲方)
地址:浦江县城书画街*号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址:青年路*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为确保乙方租用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出租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管理职责,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乙方责任:
*.对使用的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内使用、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如需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开业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相应的证书,方可开业或使用。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及各项防火规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负责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查、维修、更换,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同时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禁止利用出租房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擅自安装和改装电源、线路。
*.严禁出租房“三合一”(即住宿、生产、经营一体)。
*.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警方报告。
*.自觉服从消防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消防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一旦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
**.乙方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承租房屋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总责,确保完成承租期内安全责任事故零指标。
三、违约责任
*.若乙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事故,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它条款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出租房合同到期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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