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当阳市沮河湿地公园(临沮公园景观升级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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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根据当阳市沮河湿地公园(临沮公园景观升级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编号:DYGJS****-******-**)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做如下答疑与澄清:
提问*:根据贵单位于****年*月**日发布的当阳市沮河湿地公园(临沮公园景观升级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项内容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拟派本项目的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现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近 * 个月(**** 年 * 月~**** 年 * 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新注册成立不足*个月的建筑企业能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和人员配备要求,却因本条规定而无法参加投标。投标人认为此项条件的设立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意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请贵公司重新考虑,将本条修改为“须提供拟派本项目的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现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 年 * 月~**** 年 * 月中任意一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答疑、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招标人: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华中******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