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海口市财政局关于海南白驹学校图书购置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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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环宇新秀(北京)******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苏耀国 委托代理人:李继超 电 话:*********** 被投诉人:****** 地 址:海口市龙昆南路**号禧龙酒店**楼 法定代表人:高春旭 电 话:****-********转*** 被投诉人:海南白驹学校 地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振发路 联 系 人:陈平 电 话:****-******** 海南白驹学校“图书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TXGP****-***)委******(******)以询价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年**月**发布询价通知书,同月**日组织询价采购活动。投诉人环宇新秀(北京)******(******)认为该项目的询价活动损害了其权益,于**月**日******及海南白驹学校提出质疑,******于**月**日对上述质疑做出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遂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 投诉人诉称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方面。发售标书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少于*日,违反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延长报名时间、推迟开标时间。 *、指定的样书及对应的出版社授权方面。招标文件要求竞标人在递交竞标文件时需提供附件《样书目录》中指定样书**本,且要提供相对应的出版社授权书,样书及出版社授权书到位率需达***%,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无效投标。上述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样书**本由投标供应商自行在采购图书总目录中选择。 二、被投诉人共同辩称 *、关于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个工作日。本项目发售标书时间为****年**月**日**:**:**— ****年**月**日 **:**:**。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关于样书和对应的授权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授权书是保证图书质量和来源合法性的唯一的资质证明文件。现盗版、假冒、伪劣、低俗的图书在市场较多,为保障广大师生使用正版、安全的图书,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供应商提供正规出版社的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投诉事实认定 受采购人海南白驹学校的委托,采******组织了“图书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TXGP****-***)的询价******于****年**月**日发布询价通知书,**月**日组织询价采购活动,经询价小组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为北京******,成交价格为***,***.**元。**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同月**日,本局通知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关于询价通知书的发售时间******发布的“投标邀请函”第*条中,规定“发售标书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 **:**:**”。 本局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询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个工作日”。上述询价文件的发售时间为*个工作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投诉人关于上述问题的投诉不予支持。 *、关于询价通知书的样书要求问题。 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二、技术要求”中“第三、样书要求”为:竞标人在递交竞标文件时需提供附件《样书目录》中指定样书**本。且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出版社授权书(开标现场核实,如有虚假行为做废标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督主管部门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样书及出版社授权书到位率需达***%,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无效投标。同时,该附件样书目录列明了**本书名、ISBN(国际标准书号)、册数、版别、出版日期。 本局认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在询价活动中提供“相对应的出版社授权书”,样书出版社共有*家,分别是“广东旅游出版社”、“兵器工业出版社”、“广西美术出版社”、“北方妇儿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吉林人民出版社”,而本项目的询价通知书发售时间为****年**月**日**:**:**-**日**:**:**,组织询价活动为**日**:**:**,要求供应商提供共*家出版社的授权书时间最长仅为*天,故对上述要求潜在供应商确实难以完成,实际上也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应予以修改。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被投诉人编制的询价通知书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能影响成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