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辰环罚字〔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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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辰溪县桃田坳村鑫业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PYXAE**经营者:李敏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柿溪乡桃田坳村辰溪县桃田坳村鑫业砂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年**月**日,我局对你砂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砂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制砂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砂场的负责人李敏和杨阳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营业执照和李敏、杨阳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你砂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年**月**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环罚告字〔****〕**号)告知你砂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砂场于****年**月**日主动向我局呈交了一份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书面报告,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砂场处投资总额**万元的*%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砂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辰溪县环境保护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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