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门花岗岩加工集聚区建设工程立项单位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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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洞发改固〔****〕***号 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门花岗岩加工集聚区建设工程立项单位变更的批复 大门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大门花岗岩加工集聚区建设工程立项单位变更的函》收悉,为做好国有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和工程类资产的权属划转工作,根据《国有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和工程类资产理顺权属的简易程序》(洞政办发〔****〕**号)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首批在建工程资产权属划转的批复》(洞政函〔****〕**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将大门花岗岩加工集聚区建设工程立项单位变更为温******,其余内容按原批复(洞发改固〔****〕**号、洞发改固〔****〕**号)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抄送:区财政局、住建局、交运局、环保局、农林水利局******。 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印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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