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浏阳经开区捞刀河路与腾达路道路工程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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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浏阳经开区捞刀河路与腾达路道路工程于****年**月**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专用条款***.******.***本工程施工期内所有材料价格波动,结算时均不予调整。”修改为:“***.******.***本工程施工期内主要材料价差调整仅限于水泥、砂、砾石、碎石、片石、毛石、块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其余材料施工期间价格波动,结算时均不予调整。以上材料(水泥、砂、砾石、碎石、片石、毛石、块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正负*%,应按以下调整办法计算材料调差费用:水泥、砂、砾石、碎石、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格基准价见工程量清单说明,施工期内材料价差调整幅度在正负*%以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若施工期内以上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超过正负*%,超过正负*%的部分按如下公式计算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公式一(材料价调增超*%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材料数量x(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材料基准价-材料基准价x*%);公式二(材料价调减超*%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材料数量x(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材料基准价-材料基准价x(-*%)),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施工期间参照《长沙建设造价》中的预算价格;以上没有的预算价格由监理、建设、施工三方市场调查后确定其预算价格。”*、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专用条款**.*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采用不可调单价合同。。修改为:“**.*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合同中约定调整的主材外,采用不可调单价合同。”浏**********年**月**日